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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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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费是军队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时的一种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如下: 转业干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师级和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2、安家补助费:师级和技术6级以下的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3、自主择业补助费:自主择业的干部,军龄15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年起,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合并计发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按军龄计发补助费。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