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职务安排和退役金发放政策
新近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和退役金发放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凡属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职务。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和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要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凡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金标准,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另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发给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