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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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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属,当地群众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但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如悬挂“光荣军属”牌。你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按照当地规定,享受有关军属的政治待遇。
摘自“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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