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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根据1999年9月颁布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军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连、排职60平方米。 2、营职70平方米。 3、副团职80平方米。 4、正团职90平方米。 5、副师职105平方米。 6、正师职120平方米。 7、副军职165平方米。 8、正军职18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报。住房补贴计算。一次结算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X 40.94% X 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工作月份+每平方米每年8元 X 1992年6月30 日前的军(工)龄 X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房时计算。 军人办公用房标准规定 师以下部队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 (1)师、团职干部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①正副师职干部24平分米/人; ②副师职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正副职、机关科长、团正副职、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正副后勤处长12平方米/人; ③机关一般干部8平方米/人。 (2)营连用房面积标准是: ①办公兼宿舍,正副营长、正副教导员18平方米 / 人; ②办公兼宿舍,一般干部按编制人数计算12平方米/人; ③连队干部办公兼宿舍(即司务长、技师、技术员等)12平方米/人; ④连部战士宿舍8平方米/人; ⑤战士宿舍4.7平方米/人。 (3)军以上机关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①大军区正职100平方米/人。 ②大军区副职75平方米/人; ③正军职50平方米/人; ④副军职25平方米/人; ⑤师、团职12平方米/人; ⑥营以下干部8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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